重庆聚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紫光国际蒸汽管道改造项目委外施工
比 选
重庆聚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紫光国际蒸汽管道改造项目委外施工拟通过比选方式确定中选单位,现诚邀贵单位参加本次比选,现将有关事宜予以告知。
一、 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
1、重庆聚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紫光国际蒸汽管道改造项目,作业内容:《紫光国际蒸汽管道改造项目请购文件》。
2、工期要求:
计划开工日期:
实际开工日期以询价人签发的工程开工通知明确的开工日期为准。
计划工期:15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询价方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缺陷责任期要求:12个月,自本工程经询价人竣工验收合格之次日起算。
二. 比选人资格、业绩、信誉要求:
1、比选申请单位要求具备独立的营业执照。要求施工方具备GC2级以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资质。(注: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比选申请人从2022年1月1日至今应具有(或独立承担过)单个合同额为30万元以上且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类似业绩至少提供1个。〔须提供每项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中标金额或合同金额主要信息)
3、本项目不允许转包,不接受联合体比选。
三、比选文件领取
比选文件的说明及比选合同详见重庆聚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网站www.cqglion.com。
四、比选报价
1、投标人自行现场踏勘,招标人不组织。
2、报价:
(1)本报价为固定包干总价,本报价包括建设工程费、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税费、管理费、保险等全部费用(详见;紫光国际蒸汽管道改造项目委外施工请购文件)。
(2)投标人根据招标施工图和合同文件要求按照2018《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构筑物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爆破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等配套定额和配套文件结合自身实力、现场勘察情况和市场行情自主合理报价。本工程人、机、材价由各投标人参照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信息价并结合市场行情以及投标人的自身实力自主报价。中标后固定包干总价不作调整。
五、比选评审方法:
评标基准价 |
投标总报价 |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中最低者作为基准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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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部分评分标准(A) 20分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8分) |
对工程认识深刻、表述全面准确,施工方案科学、系统、安全、经济,可操作性强,保障措施得力,对施工关键技术、工艺把握准确,应用到位,阐释清晰。评委会对比打分,最多得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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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2分) |
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健全,工程质量保证计划全面细致、结合实际、措施具体,责任到人。评委会对比打分,最多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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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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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完善、健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文明施工保证计划全面周到、完整,关键地点、工序、环节控制保障措施得力,责任措施具体。评委会对比打分,最多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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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5分) |
施工进度计划编制合理、可行,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关键节点控制措施得力、可操作性强,保证措施可靠。评委会对比打分,最多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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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得分(B) 80分 |
投标总报价 |
投标总报价的最低者得满分80分。在此基础上,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扣1分,不足1%按1%计算, 最多扣20分。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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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技术部分评分标准各评审因素设定的分值评分。 得分计算:各评标专家的评分总分值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投标人的得分。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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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得分 |
投标人得分 = A+B |
六、报价截止时间
1、报价书接收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 8月21日9:00时,逾期不再受理。
2、报价书须采取密封的形式专人送达,或以快递方式寄到重庆聚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3、本次比选不接受传真、电话等形式的报价。
4、投标单位若对比选文件内容有疑问需要澄清的,请向我司提出,我司将以书面或邮件形式解答。
七、其他事项
不论比选结果如何,参加比选人自行承担与本次比选有关的所有费用。
八、联系人及方式
商务联系人:张宇 技术联系人:陈尚敬
联系电话:17384738221 联系电话:17783078939
九、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比选方向中选方支付合同金额30%作为预付款。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中选人开具合同金额100%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比选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为完工款;余合同金额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1年,质保期满1年后1个月内付清(不计息)
十、签订合同:
比选人和中选人应当在中选通知发出之日起 5 日内,根据比选人的比选文件和中选人的申请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比选人提出附加条件,比选人有权取消比选资格。